绛县税务: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提速增效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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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它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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