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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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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10 09: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1/t20230109_3862530.htm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文件名: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3-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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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 11:53: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小规模纳税人福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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