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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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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803d4058102de&entryCode=00010001010100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9〕1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年02月1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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