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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津贴申领
设定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设定条件:
用人单位申领津贴需满足的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材料:
1、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收原件);
3、深圳市职工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表(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注: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6、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事项程序:
生育保险津贴费用申领流程:
1、用人单位需先确认职工申请津贴的相关医疗费用已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或在社保机构已申请报销;未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该职工需先报销医疗费用后,用人单位方可申请相关的生育津贴。
2、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并确认已垫付生育津贴。
3、系统将根据数据自动匹配其申请的生育津贴情形,匹配成功后由工作人员在网上受理、办结并发放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到社保机构,也不需要再提交任何资料。
4、匹配不成功,用人单位打印《深圳市职工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表》和《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企业申请)》,该职工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分娩的提供),到就近的社保机构办理。
5、各分局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6、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支付。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
法律效力:
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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